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衣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駿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