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雷歐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 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