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4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08年5月27日
120,000元
V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