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吳千芳即林文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