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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蘇小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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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彩色寧菠國際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
109年11月12日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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