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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進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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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灣銀行台中分行
台灣銀行台中分行
89年4月10日
100,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