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劉醇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劉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劉昌燮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10年7月18日
60,900元
T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