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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張淑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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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俊名企業有限公司施俊名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2月16日
17,469元
BDA0000000

002
俊名企業有限公司施俊名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3月16日
17,469元
BDA0000000

003
俊名企業有限公司施俊名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4月16日
17,469元
BDA0000000

004
俊名企業有限公司施俊名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5月16日
17,469元
BDA0000000

005
俊名企業有限公司施俊名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6月16日
17,469元
B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