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豐煒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