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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權緯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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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長昱企業社陳貴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支庫
110年2月28日
141,304元
X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