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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勤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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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環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世凱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0年1月10日
65,993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