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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朱麗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16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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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顏東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支庫
110年8月31日
300,000元
0000000

002
顏東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支庫
110年8月31日
214,150元
0000000

003
昌泰交通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
110年8月31日
185,8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