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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慧科訊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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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除字第000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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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巨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慧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支庫
110年2月28日
85,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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