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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吳俊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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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除字第000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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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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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10日
85,630元
J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