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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洪金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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