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茉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茗豪
按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筑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