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蒲建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子水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勞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