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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1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沅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