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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張明賢
被 告 崑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霞
訴訟代理人 官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