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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佑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吉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33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
通      譯   黃雯琪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977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減縮後)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正本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