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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晨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燕茹 
訴訟代理人  施哲安 

被      告  吳倍恩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
通      譯  黃雯琪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05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