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劉哲宇
訴訟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家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涵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當事人請求移付調解,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