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黃諭琪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優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蕾
訴訟代理人 郭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兩造間勞動契約終止事由、時點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