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黃諭琪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優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蕾
訴訟代理人 郭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原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訴訟代理人變更送達地址未向本院陳報,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被告,進而導致被告當日未到庭行言詞辯論,為顧及被告之程序權,另定再開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