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孫聖淇
被 告 沅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慶
訴訟代理人 陳緯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告得主張之債權總額、債務人陳景輝所積欠之債務於何時消滅之事實尚待釐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