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孫聖淇
被 告 西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吉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下午4時40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兩造間就有關訴外人即債務人110年1至5月工資數額問題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