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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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航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73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3,750元(5,625元×2/3=3,750元),扣除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