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喬璒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延光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邱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32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