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原 告 田正蘋
許郁志
廖凱賢
曹弘中
錢佳昕
鄭雅雯
莊偉德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 0號
王浩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下同)112年3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112年3月7日始提出民事答辯狀,經詳閱其所檢附之存摺明細及對話記錄,本院認尚有事實應行調查,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原告等人於10日內就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檢附之證物表示意見,並附具書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