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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蔡佳玲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天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田芳樹
訴訟代理人  陳秋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