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蔡佳玲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天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田芳樹
訴訟代理人 陳秋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