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2號
上訴人 廖禕濃
被上訴人 雷斯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華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1年度勞訴字第21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3,307,16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182,160元,計算式:(50,000元+3,036元)×12個月×5年=3,182,16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違法扣薪12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25,000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為3,307,1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53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769元(計算式:50,653元×2/3=33,76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884元(計算式:50,653元-33,769元=1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