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羅漢仁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章詠昌
被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3日11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㈠被告應提出原告為被告公司股東後,每年度是否有受股東盈餘分配。㈡原告就原證五之票據有無受領。㈢兩造於111年3月21日就廠商協議有無任何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