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鄭州原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瑞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居安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嘉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17時宣判,惟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