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鄭州原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瑞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居安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嘉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請被告就原證3薪資表內無薪假扣除部分予以說明),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