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台堡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被 上訴人 曾武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