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台堡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被 上訴 人 楊濱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