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賴元禧律師
被 告 金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斯傑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