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陳政鋒
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王通顯律師
被 告 德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綿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110年5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5月6日」,另理由欄貳四㈢4關於提繳金額「917,852元」應更正如理由欄貳三㈠7「91,758元」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告具狀聲請裁定更正,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工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