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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20號
原      告  王志舜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112年7月6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新潮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見草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就原告110年10月份薪資予以確認金額(因被證2薪資明細與答辯狀後附之附表1所載金額不同),並將111年12月20日答辯狀後附之附表1予以更正,及重新計算金額及更正原告勞工退休金提撥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