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真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少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