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齡享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鴻明、黃姵甄因111年度勞訴字第342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4,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