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凱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