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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0號
原      告  劉香明 
被      告  慧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安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