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 告 黃淨宣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被 告 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章弘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
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 | |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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