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
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啟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
㈡陳報債務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清晰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㈣確認代理人姓名究為鄭「啟」豪或鄭「啓」豪,並提出與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