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45號
債 權 人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晁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二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佛跳牆、雞湯之金額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336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