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債 權 人 周方慰
債 務 人 龍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宗爰
人
債 務 人 陳鴻國
一、㈠債務人龍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胡宗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鴻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