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債 權 人 中興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現者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發現者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聲請狀末之公司印文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㈣陳報請求金額556,339元之計算式。並確認債務人購買556,339元貨品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出貨單上金額822,060元不相符)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