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
債 權 人 李沛汝即皇可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佑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張佑銘」是否有誤?(因與粉專經營專案服務合約書之立約人「駒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駒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4,960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