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2號
債 權 人 翔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金三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鵬達通用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㈡確認附表編號1之發票金額為「新臺幣960,750元」是否有誤?
㈢提出債務人鵬達通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